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我市部队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国发〔2013〕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安置坚持按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二、安置对象
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呼和浩特市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三、安置办法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随军家属,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二)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参照本人职务和职位类别,在同级机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手续。
(三)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所属事业单位或由编制部门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岗位进行定向聘用。
(四)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自治区规定进行安置。
(五)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劳动用工公开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按一定比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企业每年招录新职工时,符合招录基本条件的随军家属,一般应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数量低于5%时,按实际数量招录安置;比例计算不足1名时至少招录1名随军家属。
(六)对招聘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报到之日起及时安排上岗,并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安排随军家属上岗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适应期。
(七)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需持有军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对此应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辖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参加技能培训的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
(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计算方法为:在部队发放未就业生活补贴的基础上,以呼和浩特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差额部分按月给予补贴,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配偶退出现役的;
6.军人调离呼和浩特市或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外市的;
7.部队停发生活补贴的;
8.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就业
1.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2.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4.不符合随调条件或已调入驻地工作的;
5.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
(十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情况,应在部队各级政工网站公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专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十四)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之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免除各项管理费用。当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职业技能培训
1.加强职业培训,增强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每年12月底前,驻军政治机关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数量及专业等基本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军政治机关负责实施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为随军家属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并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3.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的随军家属就业。
(二)安置步骤
1.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放军部队)、武警内蒙古总队政治部、内蒙古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摸底调查收集下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情况以及需要发放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人员名单,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队所提供人员情况,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和通知相关部门发放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2月底前确定当年安置随军家属的总数并明确各类安置方式的名额及市、旗县区承担的安置人数,并将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部队。各部队将拟安置人员确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查随军家属档案,核准情况,对不符合的做退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意见安置办法中的第(二)、(三)、(四)条执行。对符合行政机关接收的公务员岗位人员或聘用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部负责通知部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知接收单位,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办理随调、转任等手续,编委办办理落编手续,财政局办理增加工资总额手续。
2.促进市场就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积极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资委负责收集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随军家属根据个人意向选择就业岗位,双方实行双向选择。
五、工作要求
(一)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国资、税务、工商、总工会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旗县区也应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警备区和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在安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接收单位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考核内容,纳入再就业实施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条件。凡随军家属就业率和社会保障率较低的旗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旗县区;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双拥”模范个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求真、务实、高效地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落编等审批事项,以维护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严肃性。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考核量化赋分安置军人随军家属实施办法
2.军人随军家属工作期间德才表现和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3.呼和浩特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
2016年12月7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考核量化赋分安置军人随军家属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原则,不断提高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阳光安置。
二、安置措施
军人随军家属采取考核量化赋分选岗办法进行安置,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适用范围:部队政治机关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拟安置军人随军家属。
(二)考核内容:主要以工作年限、党龄、学历、职称、职务、随军年限、考核等次为主,奖惩情况为辅。
(三)赋分办法:以军人随军家属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呼和浩特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部队政治部按照《军人随军家属工作期间德才表现和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进行赋分,部队政治部审核后将考核量化赋分结果移交地方。
(四)综合排序:综合排序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队政治部门共同负责,按总积分进行排序。总积分相同的按年龄大小排序。
三、岗位设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由市本级和旗县区编委办提供岗位,行政、事业编制数量根据部队报送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确定。市本级和旗县区编委办在接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后,提供多于应选岗位1-2个名额供随军家属选择。
四、岗位选择
军人随军家属的岗位选择,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方法参照军转干部岗位选择办法进行。
五、安置报到
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到市本级和旗县区工作。军人随军家属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更改。安置计划公布后,由符合条件的军人随军家属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考核量化总积分排序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以书面形式选择接收地区,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地区,不能多选或重复选择,不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依次递补。
军人随军家属选择接收地区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被选单位或地区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取家属档案(逾期不提档,视为接收),接收单位提档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出商调函,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予以退档。
六、监督制约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地区,将约谈主要领导。各级纪检机关将全程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军人随军家属,取消当年安置资格,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部队政治部门和市纪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监察人员任监督员,加强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市纪委、人社局、部队政治部设立意见箱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军人随军家属工作期间德才表现和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以下内容中涉及的截止时间均以部队上报当年为准,按年限计算时间,不满一年的,均按一年计算。
随调家属档案材料一次报清,不接收后期补充材料。
一、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计2分。
二、随军年限
随军年限每满一年的计2分。
三、职务与职称
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技术职务的,以最高分计算,不交叉计算。
担任办事员的计5分,科员职务计10分,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计15分,副科级领导职务计20分,正科级非领导职务计25分,正科级领导职务计30分,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计35分,副处级领导职务计40分,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计45分,正处级领导职务计50分,任现职时间每增加一年加1分。
取得初级职称资格的计5分,中级职称资格的计10分,高级职称资格的计15分。取得职称资格时间每增加一年加1分。
四、学历
高中以下学历的不计分,高中、中专学历计5分,未参加全日制高考取得大专学历计10分,参加全日制高考取得大专学历计15分,未参加全日制高考取得本科学历计20分,参加全日制高考取得本科学历计25分,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计30分,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计35分,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积计算分值。
五、考核
近三年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计5分,称职(合格)的计10分,优秀的计15分。
六、党员
中共党员计5分,党龄增加一年加1分。
七、奖惩
受到本单位表彰的计5分,受到县级表彰的计10分,市级表彰的计15分,省(自治区)级表彰的计20分,国家级表彰的计25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的扣5分,严重警告的扣10分,记过的扣15分,记大过的扣20分,降职或降级的扣25分,撤职的扣30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扣5分,严重警告扣10分,撤销党内职务的扣15分,留党察看的扣20分,开除党籍的扣25分。
附件: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警备区 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http://www.huhhot.gov.cn/hhht_mobile/zwgk/szf_xxgk/202011/t20201124_812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