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完成比赛,否则即算犯规。
2.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3.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干扰、阻碍了其他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应准许受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补测成绩,或直接参加决赛。如在决赛中发生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4.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转身必须在池壁完成,否则即算犯规。
5.比赛中自由泳可在池底站立,所有泳式(包括自由泳)均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6.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其速度、浮力的器具(如手、脚蹼等,但可戴护目镜),否则即算犯规。
7.每一个接力队应有四名队员,接力比赛中任何一名队员犯规即算该队犯规。任何接力队员在一次接力比赛中只能参加一棒比赛。
8.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应算犯规。如该运动员重新返回并以身体任何部分触及池壁再行游出时,不做犯规论。
9.接力比赛前三棒运动员游完后,在不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并不得触停其他泳道自动计时装置,否则即判犯规。运动员全部到达终点要尽快离池,否则即判犯规。
10.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在接力比赛中,当各队的所有运动员还未游完之前,除了应游该棒的运动员外,任何其他接力队员如果进入水中,该接力队员将被取消录取资格。11.预赛结束后,有两名以上运动员成绩相等而超过了原定的参加决赛人数时,确定参加决赛人选的办法如下。
(1)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预赛后,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都必须重赛,按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的人选。
(2)如采用的是人工计时,预赛后,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不重赛,按预赛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不同组的运动员成绩相同者,按下列三种原则确定重赛的运动员,根据重赛后的名次确定参加决赛人选。
①在某项预赛后,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一名参加决赛时,应按各组终点名次最前的一名参加重赛。重赛后名次最前的一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②在某项预赛后,A组甲、乙、丙(按终点名次排列顺序)运动员与B组甲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A组丙应淘汰,由A组乙和B组甲重赛,重赛后优胜者与A组甲参加决赛。
③在某项预赛后,A组甲、乙运动员与B组甲、乙运动员成绩相同需要确定两名参加决赛。应由这四名运动员一起重赛,重赛后名次列前的两名运动员参加决赛。
重赛应在所有有关运动员游完预赛至少60分钟后(或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时间)进行。以抽签方法安排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