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又是拆迁惹得祸,七年房价不知道翻了几翻,当年两万觉得合理甚至还占便宜,现在觉得亏大了,于是反悔。
先看看法理,遗嘱人是有权修改或取消已立遗嘱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不是公证过的不能改,是要改也要公证更改,或者法庭证实更改意愿。
如果当时的遗嘱公证为赠予,而继女又没有保留付钱凭证,那这继母的官司就赢了。如果能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是付钱买的,或者继母承认这个事实,可以退钱。如果当时公证的就是买卖房产份额,那合约有效,继母会输。
最后谈谈案外的情理,继母或者是见钱眼开,说话不算话,这不犯法但是不道德。继女是否应该反思一下,我有没有尽心照顾老人,让老人乐享晚年?人心都是肉长的,你真的对老人好,老人要坑你都会不好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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