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被告李XX的委托,江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本代理人根据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仅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提供给法庭予以参考:
第一、赔偿标准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对原告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户口赔偿标准。
通过刚才的庭审,可以看出原告为了提高赔偿计算标准,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于2015年将户口迁移至竟成派出所即城区的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依据《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则对原告应以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再者,原告配偶在庭审中亦自认与原告结婚后,原告户口就从景德镇城区迁至昌江区丽阳乡老屋下村,并至今一直居住生活在昌江区丽阳乡老屋下村。
再者,赔偿标准应当以事故发生前一年原告的居住生活地及收入来源地予以确定,因原告未提供其在2013年5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法证据规则》之规定,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对原告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款。第三、对被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和将要支付的赔偿款均应当按照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的比例予以分摊;在被告将要承担的赔偿款数额中扣减原告应按比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