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由于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为“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退出历史舞台。
井田制的作用是避免了土地兼并,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另外,它的实行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井田崩溃瓦解后,有能力的人成为地主,拥有大量私有农田,这也是秦以后的官僚们在私产上的主要奋斗目标。
古代土地的其他制度
清朝:摊丁入亩
1.摊丁入亩,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2.主要内容:废除人头税,,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1.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2.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