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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租房子被抓业主担责么

传销租房子被抓业主担责么

中介只是介绍客户,房东有义务做好租客身份证登记信息,房东如果明知租客在进行违法行为没有上报公安机关的违法。传销法规定: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贵阳一房主租房给传销人员从事培训活动被处罚

新华网贵阳8月12日电(记者李黔渝)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局日前对为传销者提供住房的房屋业主进行处罚。据了解,这是贵州省首次对租房给传销人员的房主开出“罚单”。

记者从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局了解到,由当地工商、公安、社区服务中心等组成的“打传行动队”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的业主李某将自有产权房屋出租给多名传销人员从事培训活动。检查人员当场收缴培训材料等。

检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为取得经济利益淡漠社会责任,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一年多时间,不依法将承租人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其自有产权房被传销人员利用从事传销活动,应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观山湖区工商局对李某依法进行了处罚,没收其房租收入所得,并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