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名誉权案一审胜诉,说明了:网络言论自由应遵守法律界限,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网络是文明交流之地,不要让语言成为伤人的利器。
7月16日,针对“金某多次造谣辱骂杨紫,侵害名誉权”一事,京都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案件最终结果,其事务所代理的杨紫与被告金某(微博昵称“锤爆丑芙”)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于2020年6月29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
扩展资料: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时,发现被告张某伪造证据,对张某罚款10万元。
2020年5月,杨紫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名誉的言论,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庭上,张某表示,身份证和手机已丢失,涉案微博账号非本人注册。
张某向法庭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 不久后公安机关回函确认: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法庭结合回函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法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
说明了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不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