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2017年稍早时候,关于各级行政部门要求公民开具各类证明的吐槽层出不穷,如出国旅游要开取“你妈是你妈”证明,女子前往监狱探监要求前往派出所开具”老公是老公“证明,老年证丢失被要求开取”丢失证明“,这些繁琐的证明手续也一度引发基层民警吐槽。
一些基层民警在开具各类证明后会附言理论,直斥有关单位无事生非、为民添乱。据了解,除了特定的办理业务事项外,派出所一般可开具的证明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证明事主身份信息的,例如出生年月日、户籍信息、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和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等证明;还有一类就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受理回执,以及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
今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对于媒体报道的公民出国旅游被要求开“你妈是你妈”的证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斥责:“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其后,公安部发言人在解释当下“奇葩”证明频出的原因时称,公民户籍、教育、就业、生育、医疗、婚姻等一些基本信息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
此外,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也存在懒政、推卸责任甚至设租寻租的问题,需要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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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解释如下:
解释一、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十一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查询,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解释二、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解释三、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解释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解释五、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解释六、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解释七、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解释八、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九、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十、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解释十一、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解释十二、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解释十三、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解释十四、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解释十五、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十六、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解释十七、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解释十八、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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