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拓展资料: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伤残抚恤对象包括下列中国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5、6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