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
法律变通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权利。目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较为缓慢,存在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规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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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对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分裂危险。1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
后来在起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一再告诫,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从民族区域自治提出、确定的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基于民族自决的苏联模式的摒弃是高度自觉的。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巩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与祖国领土的不可分割性、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性,体现了我们党老一辈革命家的远见卓识和政治智慧。
总的来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
环顾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仍处于左右徘徊之中。比如,有的实施“大熔炉”政策,试图推进民族同化;有的实施“马赛克”政策,放任不同社区异质性增强。习近平同志指出,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的都是最成功的。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这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近年来,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依法处置,就会进退失据。
要着力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坚决防止和纠正涉及民族因素的歧视性言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及其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好边疆巩固和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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