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责任。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
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扩展资料:
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学者们对其分类有不同的看法。
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因其对自杀原因的解释和分类信受学者的重视。
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导致自杀率明显增高。
1、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
如屈原投身汨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
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
2、自我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
涂尔干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失调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
例如,失去工作、失去学习能力、失去(没有)自理能力、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如监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为主而献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