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类罪一般指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外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指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
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2018年11月21日,危地马拉法院判以谋杀和反人类罪处前政府军士兵桑托斯·洛佩斯·阿隆索5160年监禁。
扩展资料
案例:
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的两个兄弟被判处死刑,化学阿里被判处15年徒刑。伊拉克最高刑事法庭2009年03月12日以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判处前总统萨达姆的两个同母异父的兄弟死刑,他们分别是瓦特班和萨巴维。
瓦特班在萨达姆时期曾先后担任国内安全部长、伊拉克军方情报部门主管和内政部长等;萨巴维曾任伊拉克警察总监和情报局长等。报道还表示,伊拉克前国防部长马吉德(被外界普遍称为化学阿里)和前副总理阿齐兹被指控犯反人类罪分别被判处15年徒刑,但马吉德对法庭的指控表示否认。
2011年5月16日,海牙国际刑事法庭发表声明,该法庭检察官柳斯·莫雷诺-奥坎波当天申请以谋杀和迫害的罪名对利比亚三名高级领导人下达逮捕令,三人分别为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卡扎菲的儿子赛义夫以及利比亚间谍部门首长塞努西。
莫雷诺-奥坎波表示,上述三人在镇压利比亚反对派武装的行动中策划和参与了对平民的非法袭击,犯下了反人类的罪行。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