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除上述人员外,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单位犯罪的类型,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类型。而且问的也太笼统了,几乎除了规定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身份犯以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刑法》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非国家工作人员是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都是属于的,而且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单位犯罪的类型,也都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类型。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指哪些人,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