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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平代言的莎普爱思陷入危机,你认为她应该公开道歉吗?

郎平代言的莎普爱思陷入危机,你认为她应该公开道歉吗?

最近喧嚣尘上的郎平代言莎普爱思滴眼液涉嫌虚假宣传的新闻十分火爆。单看媒体报道,再加上这是关乎到使用人健康的药品广告,如果出了问题,代言人确实难辞其咎。

至于郎平是否会公开道歉,我认为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如果她还是那个“铁榔头”的话。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件事情是不是应该把矛头全部指向郎平。作为国家准字号的药品,莎普爱思滴眼液的研发、审查、推广应该都有着严格的把关。那些相关负责人是不是更应该站出来道歉?

国家准字号+名人效应+央视广告,认真计较起来,究竟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呢?

功不抵过,过不掩功

作为中国体育届的功勋人物,郎平的荣誉可谓个个耀眼:世界女排“三大主攻手”、世界女子排球锦标赛“MVP”、全国“三八红旗手”、“世界最佳教练”、入选排球名人堂。2015年率领中国女排夺得女排世界杯冠军,并直接晋级2016年里约奥运会。

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这些只能证明郎平确实为国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功不掩过。

选择代言药品类广告,确实应该慎之又慎。莎普爱思眼药水一年卖出去7.5个亿,郎平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其号召力可见一斑。

毋庸置疑,药品类广告应为虚假宣传造成的伤害也是巨大的。拿了代言费当然要负责,无论中间存在什么样的隐情,都不用再讲了。错了就是错了。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

类似明星广告代言涉嫌虚假宣传的例子并不鲜见,消费者为什么吃这一套呢?

这个问题我只能代表我自己谈一谈。

首先是看平台,个人看广告一般比较信赖央视等主流媒体,主观上认为它们的审查相对严格。

此次是看相关认证和准字号,毕竟我们一般人没有能力鉴定和鉴别真假,专业机构的认证应该更可信。

再次才是看代言人,如果代言人充满正能量,没有负面新闻,而且属于让我容易信任的类型,可以增加对产品的信任权重。

这只是我个人的行为习惯,可能了代表一部分消费者。

现实生活中,对于药品和食品类产品我不会因为某个产品铺天盖地的宣传或者某位明星的代言而轻易选择购买和使用。(个人认为,广告越多,产品本身越需要追加额外投资,最终埋单的还是消费者)

反而一些并不需要广告而且价格亲民的产品质量更好。像一些大宝类的产品,真的是谁用谁知道。(为避免广告,不再一一列举)

冷静理智的分析对待,只选对的不选贵的。

总结:郎平需要为自己的错误埋单,需要向公众道歉。但道歉的不应该只是郎平一个人。

最后,希望我们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不要再为某些虚假宣传埋单。

郎平是我国排球事业的功臣,从感情来说,谁都不愿意她有任何负面的新闻,可惜这一次卷入了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虚假宣传的漩涡。

当我得到消息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又是一场诋毁我国体育事业的黑手段。但是回头来想,我国对于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等关乎人命的产品有过明确规定,那就是他们必须负连带责任。既然这个事情已经出来了,而且莎普爱思产品确实涉及虚假宣传,那么我的建议是郎平还不如爽爽快快出来道个歉:因为郎平自己也没有白内障,也没有使用过,只不过认为对方是个大企业,郎平也是受了蒙蔽而已。公众会原谅的,放心。

建议明星们对于药品等产品代言的时候,一定要有第三方检验报告背书,而且需要确凿的疗效验证,才可以出面代言。不能因为对方的花言巧语,就草率答应。因为代言这些产品,看起来风险特别大,很多明星都栽跟头了。

明星代言食品、药品在广告词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绝对不能言之凿凿的用语言逼死自己。因为这些东西是动态的,今天的产品是好的,说不定过一段日子,这些产品就出问题了。

凡事小心为妙。当然,也警告那些网络黑推手,就算郎平这件事情做的有瑕疵,也于大节无亏,她顶多是一个受蒙蔽者,靠这点手段去摸黑一个国家的功臣,做不到。

谢谢邀请!回答这一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敏感问题,更需要谨慎。网络本来就存在着虚拟,被炒作后的事实真相或许更加“左右”离谱,有时候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郎平属于公众人物,对于涉及“莎普爱思”事件,众所纷纭,本人无法悉数知晓其真实内幕,所以不能作出详细正确的回答。

假如这个事件属实,也应该由卫计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督和管理中心等国家职能部门去作出反应并追责,然后由电视台(媒体)、生产经营厂商、或郎平本人等拿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并妥善处理。涉及到违法犯罪的,有“公检法司”作出公正的判罚。我一个普通百姓,无权干涉也无能干涉,更没有这个必要对“这一事件”作任何“无为”的解释,谢谢!

我觉得郎平对于这件事情确实需要对公众进行一个道歉。因为,很多人确实是因为她的广告代言而去产生消费,对消费者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伤害。

无论郎平对中国排球中国体育做出了多大的贡献,也无论他在此次广告代言的事件当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她事先是否知晓此次代言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已经产生了伤害,这是事实,所以道歉是必须的!

只不过最近有传言说,很多球迷都已经喊出了让郎平下课的呼声。很多人都因为此次事件的负面影响,对郎平的印象大打折扣,让她离开中国女排主教练的位置。让我个人认为这有,过于严重。

谁都可能犯错,犯错也并不可怕。我们需要郎平对这件事情进行一个道歉!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作为广告代言的明星,能够吸取教训。而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也能吸取一个教训,在未来的消费选择当中,不会以名人代言为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先说一说我的观点,我认为朗平当然需要道歉,不仅仅是因为她不道歉就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还因为一个稍稍有良心的人她就应该道歉,毕竟这是眼药水,是药品,不是其他的东西。

就如题主所说,很多人就是冲着朗平去买的莎普爱思,这说明她之前是有一定的公信力的,买药是对她的信任,而现在她辜负了大家的信任,如果她连一句歉都不道,会寒了很多人的心。

你想,眼药水这玩意儿能乱点吗?不能乱点,对吧?很多人去买就是因为有她做代言,感觉可以信任,不然谁去买一个听都没有听说过的杂牌子呀?

如果出了事就撂挑子,就这么不负责任的话,那么她会让很多人不满意,而且还可能会让很多原本向着她的粉丝转成黑粉,总不能因为她是排球教练就能乱代言吧!

只要是一个稍稍有良心一点的人知道别人因为自己造成了损失,自己的心里多少都会有一点不舒服,所以她只要是一个有良心的人,她就应该道歉。

所以她于情于理都是应该道歉的。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作为公众明星人物的郎平郎指导道不道歉,已经显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此坑爹、连老人都不放过的问题洗脑“神药”’,是如何大摇大摆、堂而皇之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逍遥自在,甚至活的有滋有味,大发其财——每年赚取数以百万计“白内障患者”7.5亿元金钱的。

这些年,因个人商业利益驱使,倍受吃瓜群众病诟热议的、代言药品(食品)并被爆出问题的明星公众人物并不罕见。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第16条明文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该法还强调,若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也会同罚。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为何法律有明文禁止的规定,为何明星公众人物代言所谓问题药品(食品)的现象,仍然是屡禁不止,屡见不鲜呢?

可能是很多人都会轻信,不乏社会影响力,公信度之明星公众人物代言的。正所谓你们说好,那一定就是真好,老百姓更会不假思索地掏腰包。但是需要明白的是:明星代言如果不规范,疏于管理,就会很容易对消费者起到误导。

眼下的这起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涉虚假宣传”门,无疑是给有关部门和公众敲响了一记警钟!

最后,霍小姐只想说一句,明星公众人物代言药品(食品)需谨慎,同时还要加大相关问责处罚力度,以儆效尤,杜绝后患。

所谓的广告代言人,《广告法》认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翻译下就是这个代言人为广告站台、背书的方式,他为这广告承担着一种向公众传播、市场推广的一个符号。而这个符号又由于他是知名的公众人物,会产生很大的公众影响。

所以,公众人物对于广告的选择应该是很慎重的,因为他要为他个人的这种传播承担社会责任的,尤其是在一些药品和食品等方面,一旦有出现问题的话,是有连带责任的,就在《广告法》中已经有一些规定了。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在处罚方面,《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近这些年来公众人物的广告代言,时常有各种争议,就比如,成龙的洗发水霸王洗发水,还有和珅扮演者王刚的很多广告,都是备受质疑的,但很可惜都这些人都没有站出来,为他们的代言表示道歉。

但事实上他们代言都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很多的产品是通过他们的代言,而迅速地占据或打开了市场,那么影响越大,这样的一个负面后果越严重,这个代言人他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更重的,因为它的危害更大了。

所以这也给我们一个提示,公众人物对于广告是不能是给钱就上的,而是应该要审慎地去看这个广告,是否合法、有效,同时自己有试用过,能够以身作则,这应该是一个今后公众人物广告代言的一个基本准则。

莎普爱思滴眼液涉嫌宣传其不具备的功能和疗效(老年性白内障的导因是晶状体浑浊,非手术则不可逆,莎普爱思宣称使用这种滴眼液就能治愈白内障不仅是虚假宣传、不实广告,而且严格说是一种反科学的行为),且直到12月6日该产品并未完成临床有效性实验(当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通知要求其”尽快进行临床有效性实验),这样一种产品居然能够作为疗效功能性产品上市,且创造出一年7.5个亿的销售奇迹,本身就表明有关监督、审批和市场管理机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需要认真追责,堵塞漏洞并查处相关责任人,而莎普爱思的经营者和推广者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包括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和追究责任人的法律甚至刑事责任等。

郎平在这件事上的责任,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款明文规定,“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是违法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郎平在莎普爱思事件中涉嫌的是违法,应该受到上述法律处罚,而不仅仅是道歉的问题。或者换言之,她是否道歉是她个人的选择,属于道德范畴,他人无法强迫,但她涉嫌违法的行为则属于法律范畴,如果裁定其应负责任,就必须强制性予以惩处,她是郎平或无名的甲乙丙丁,都应该是一样的对待。

我们总有人有意无意把法律和道德范畴的问题混为一谈,这并不是一个好习惯。

顺便说,这件事责任最大的并不是郎平,而是生产商暨广告主,是因为种种原因将这种根本不应上市的产品“放出来”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是理应尽到监管职责却麻木不仁的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他们同样、甚至更加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对于郎平代言莎普爱思滴眼液涉虚假传,你认为应该她公开道歉吗?我本人认为做虚假广告,不是公开道歉就可以,因为虚假广告造成了很多人的伤害,制造虚假也害死了不少人,应该判刑还要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