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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校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有何规定?

黑龙江高校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有何规定?

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面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印发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通知,要求各高校针对高校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负面清单,开展自上而下排查、自查自纠。

通知明确提出,将建立问责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推动完善师德建设常态化,增强教师教书育人责任感。对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的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据了解,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包括:

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行;

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行为;

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禁止在招生、考试、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