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是一个新兴名词,是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投资行为。由于政策影响,房市攀升,一些人借机囤积房源,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怂恿大家买房,增大供应,进一步提升房价,转手获利,这一类的特殊投资行为被称为炒房。
炒房的方式分为四种:
通过团体购房,以团购形式增强和开发商谈判的能力,压低价格整体买入,之后再以零售价格获得回报。它类似于商品买卖中的批发与零售,其购房的目的是赚取零售时的差价。
通过新闻炒作、散布、传播消息等手段形成房价上涨的假象,造成虚假的供求不平衡,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再通过房地产交易获取利润。这与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市场信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密切相关。一些媒体、开发商为牟利而联合炒作,也让这种行为屡能得逞。
将市场即将发生变动的意思向不特定的人传播是这种行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它的行为特征和目的与证券市场中恶意散布、制造虚隔信息操纵市场行为类似,并违背《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的规定,应当用法律对其进行制约。
虚假交易。包括开发商的洗售行为以及炒房团的相对委托行为。开发商的洗售行为是指开发商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由其内部人员或雇佣外部人员,以炒房者名义通过虚假交易制造房地产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房产投资。其手法是开发商先预售或销售部分商品房(期房),由预炒房先安排好的同伙(炒房者)配合买进,继而退还开发商,取回价款。这种行为是一种不改变实质所有人而对同一商品房(期房)卖出后又买回的操纵行为。
所谓实质所有权人是相对于名义所有权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尽管商品房(期房)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资金购买的商品房(期房)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该商品房(期房)的权益的人。他们的行为或许会在开发商和炒房者的产权登记上发生移转,但事实上依然是由开发商控制与支配,这种情况下只是名义所有权的转让或名义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属于转移实质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与《证券法》中的操纵市场行为中的洗售(washsale)十分相似,也称为"冲洗买卖"。
一些炒房团(包括个别炒房者)以实际交易操纵的方式炒高房地产。炒房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买进某一楼盘,使散户产生错觉,误以为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盲目跟进;而炒房团趁机抛售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方式类似于证券法的实际交易型的操纵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