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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可以对交通事故进行死亡的赔偿,那么对于交通事故来说,如果他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他的一个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1、一般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当场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救治无效死亡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

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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