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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闺蜜为何会被判赔1千元?

朋友圈骂闺蜜为何会被判赔1千元?

因为朋友圈不属于私人空间,且辱骂他人是违法的行为,在侮辱、诋毁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可随意捏造、编造不实言论或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在发表评价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如果逾越言论自由边界,就可能落入侵权范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

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000元,她之所以骂闺蜜是因为闺蜜欠她的钱没有还,但是她对闺蜜所用的言语实在是太过恶毒了,所以闺蜜就起诉了她,最终那名女子因为骂闺蜜被判处了1000元的罚金,并对闺蜜进行道歉。田某和周某两个人本来是比较要好的闺蜜,但是因为周某欠田某的钱一直都没有还,所以田某就发朋友圈恶意侮辱周某,周某将田某告上法庭之后田某被判处赔偿周某1000元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周某欠田某的钱一而再再而三的不还,这种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如果因为欠钱的话,田某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该整天在朋友圈里辱骂周某。法官表示朋友圈并不是私人空间,你所发的东西其他人也能看到,所以田某发的这些言论有些是不符合实际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构成诽谤罪。

田某和周某两个人本来也是比较要好的闺蜜,周某没有按时还钱可能是出于一些原因,田某虽然和周某商量过还钱的事情,但是周某一直都没有给回复,田某对此感到非常的生气,所以就经常在朋友圈里用比较恶毒的言语来攻击周某。后来周某实在是忍受不下去了,就向法院提起了申诉。最终法律判处田某要在微信朋友圈内连续7天向田某进行道歉,而且要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本来非常好的朋友,因为借点钱而反目成仇,仔细想想也是挺可悲的。像周某这样欠债但不在规定时间还钱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但是田某每天在朋友圈里恶意辱骂周某,也的确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希望田某尽快的把欠周某的钱给还上,也希望她们两个人的关系能够有所缓和吧。

这是因为你在朋友圈里面诋毁了对方,这是属于侵权的行为,而且有很多的人看到你的朋友圈也转发了,所以来说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才会让你赔1000元。

在朋友圈骂了你的闺蜜当然不好的,影响也不好,大家都知道了,如果你有什么话就跟你的闺蜜单独聊天,你也应该有他的微信,你可以直接在微信里跟他说,没必要拿到朋友圈去说,让大家都知道了,这样就不太礼貌了。

因为两个闺蜜之间,一个人借了钱没有还,没有拿回来钱的人就在朋友圈骂闺蜜,结果被闺蜜告了,最后骂人的被判赔偿1000元。

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还曾与周倩的一位同事谈过恋爱,两人因此成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万元,却仅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音信。

这笔欠款让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将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钱。诉讼期间,田菲撤回了对周倩的起诉,并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但对方再次反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清偿。

于是,田菲开始通过朋友圈向哭诉,称周倩“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据此,周倩将田菲起诉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也多次使用了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文字,客观上导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扩展资料

法院谈判决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博表示,微信作为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好友多为现实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极易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张博表示,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可随意捏造、编造不实言论或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在发表评价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如果逾越言论自由边界,就可能落入侵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