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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倡导文明新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年”“环保年”“文明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建成区(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所辖乡、镇)。

二、 在本市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遇有浓雾、重度霾等重污染天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北普陀山、南山、紫荆山周边300米区域范围内以及其他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房屋走廊、楼道、阳台、屋顶;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 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后进行。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 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六、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 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六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 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上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 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广大市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ー、 按照零售经营网点逐年递减10%的比例,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十二、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市民安全和环保意识。

十三、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全市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公职人员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不燃放烟花爆竹。提倡广大群众自觉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锦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十五、 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县(市)实际,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来源 锦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