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和约签字(1951年9月8日)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8月29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批准了美国战后初期的对日政策。次日,麦克阿瑟奉杜鲁门之命,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身分到达日本。麦克阿瑟遵照杜鲁门在8月12日给他的指令,日本“自投降之时起,统治国家的天皇和日本政府的权限即从属于阁下,为完成投降条款,阁下可采取认为是适当的手段”。美国不顾苏联等国的反对,推行其单独占领日本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控制日本的措施。 在这种形势下,美国政府企图通过缔结对日和约,使长期占领日本合法化,积极准备对日媾和。1946年底,美国政府组成负责起草对日和约的机构。由国务院远东司东北亚处处长博顿主持。1947年3月,该机构提到了对日和约的初稿(史称“博顿草案”)。初稿共分6个部分,即:一、有关领土条款,二、盟国当局的权限;三、日本的非武装与非军事化;四、一般改革计划;五、关于赔偿和让与,六、关于清算有关战争的技术问题等。基本上是按照《波茨坦公告》精神,主张严厉惩罚日本,其中规定日本在25年之内不得拥有军队,故在美国政府内部遭到各种责难。 正当“博顿草案”遭受责难的时候,麦克阿瑟鉴于日本人民反对美军的占领斗争日益高涨;以苏联为首的部分对日作战盟国对美国的占领越来越不满;美国通过各种措施已完成了对日本的控制,认为对日本媾和的时机已经成熟了。1947年3月17日,麦克阿瑟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我们与日本媾和的时刻已经到来”,并认为缔结对日和约应“越快越好”。麦克阿瑟对日媾和的方案由6部分组成,其中第4、第5部分主张美国应推动各国在不论有无苏联参加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和约。如果遭到各国反对,美国可与日本进行单独媾和。 7月11日,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提出关于召开对日媾和预备会议的建议。其内容是:一、希望在远东委员会之外先举行11国代表会议,磋商和拟定和约草案;二、希望先不召开外长会议;三、建议会议在签订对日和约时采取2/3的多数票表决制;四、希望会议于8月19日举行,会址设在美国旧金山市。随后,美国又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中的其他10个成员国,即中、苏、英、法、菲、加、印、澳、荷、新发出了于8月19日在旧金山市召开对日媾和会议的通知。美国擅自作出的安排,严重违反了国际协定中关于在处理日本问题时,必须获得中、苏、美、英4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原则。 1947年7月22日,苏联政府将复文交给美国驻苏大使史密斯。苏联政府明确指出,美国片面决定召开对日媾和会议是违反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宣言、对日委员会和远东委员会等国际协定的,苏联政府不能同意召开对日草拟和约会议。11月27日,苏联政府在关于对日和约问题致中、美、英3国的照会中,建议于1948年1月召开特别外长会议,由中、英、美、苏4国代表参加,讨论日本和约筹备事项。此后,苏联又多次申明了自己的立场。 日本人民得知美国政府企图违反国际协定,实现对日单独媾和后,开展了反对单独媾和的斗争。1949年9月,日本共产党发出了反对单独媾和、反对军事基地和要求立刻缔结全面对日和约的号召。在日本共产党反对单独媾和的同时,其他各党派、各阶层也都纷纷掀起了反对单独媾和的斗争。 美国政府企图单独对日媾和的打算,在日本人民和苏联等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下,未能实现。 美国在1950年进一步加快了对日媾和的步伐。4月27日,美国政府任命杜勒斯为国务院顾问,并负责对日媾和问题。杜勒斯为早日实现对日媾和积极奔走。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成为美军侵朝的重要基地。美国政府为把日本早日纳入其战略体系,更加急于对日媾和。在朝鲜战争爆发的当月,杜勒斯率美国国务院代表团访日。在东京,他就媾和问题与日本首相吉田茂进行了会谈,并达成对日媾和后美军继续留驻日本、日本为美军提供军事基地等协议。10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交所谓“对日媾和七原则”,11月,公开发表该“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当事国、联合国、领土、安全保障、政治及通商的规定、请求权(赔偿)、纠纷(有关请求权的纠纷)等。 美国的对日媾和七原则不论其制订过程还是原则的内容,都是严重违反波茨坦会议精神的,遭到要求对日缔结全面和约的中、苏等国的强烈反对。 “对日媾和七原则”遭到苏联、中国等国反对后,美国政府为了获得其他国家的支持,采取所谓个别外交活动。从1951年1月起,杜勒斯作为美国政府对日媾和问题的总统特使,先后访问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通过个别磋商和保证、许诺等手段获得他们的同意。6月访问英国,杜勒斯与英国外交大臣莫里森就对日和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代表参加,还是由台湾国民党当局派代表参加,进行了商讨。美国主张由台湾国民党当局派代表参加。英国在1950年1月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代表。会谈结果,美国以在中东问题上帮助英国为条件,换取英国让步,达成既不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也不邀请台湾国民党当局参加对日媾和会议的所谓杜勒斯-莫里森协议。该协议还规定,将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由台湾国民党当局与日本签订对日和约,将由日本政府决定。这种由战败国选择缔约对象的作法是十分荒谬的。 1951年3月23日,美国擅自向远东委员合成员国提交所谓对日和约的“临时草案”,7月20日,美国单方面向各有关国家发出了于9月4日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的通知。8月15日正式公布所谓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定本》。这个草案定本遭到一些国家的反对。8月15日,我国国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国企图单方面对日媾和的罪恶阴谋。 对日媾和会议于1951年9月4日至8日在美国的旧金山市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包括日本在内共有52个,它们是: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柬埔寨、加拿大、锡兰、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埃及、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联邦、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和日本。 策1次会议于9月4日晚召开,美国总统杜鲁门和大会主席艾奇逊分别致词。9月5日,召开正式会议。大会一开始苏联代表葛罗米柯首先发言。他指出,应当邀请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会议。之后,苏联代表针对美、英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定本》进行了强烈的批驳,并提出了修正案。主张日本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澎湖列岛等岛屿的主权;承认苏联对南库页岛等岛屿的主权;禁止留驻外国军队;限制日本军备;日本不得加入以任何旧交战国为对象的军事同盟;对受害国进行经济赔偿等。除苏联外,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的代表也对和约草案进行了批驳。波兰代表威尔布洛夫斯基在发言中指出:遗憾的是,在战争中蒙受最大牺牲的中国的代表却没有出席会议。“这里没有一开始就与日本军国主义进行战斗的代表”。对于代表们的意见,杜勒斯以对日媾和不能推迟等为借口,拒绝接受。 在美国的控制下,按照预定的时间于9月8日举行了所谓的和约签字仪式。出席会议的52个国家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3国拒绝签字,其余48个国家的代表先后签了字。日本出席和会的首席代表吉田茂最后—个在和约上签字。 《对日和约》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日文写成。全文由:一、和平;二、领土;三、安全;四、政治及经济条款;五、要求及财产;六、争议之解决;七、最后条款等七章二十三条款组成。 《对日和约》是—个违反国际协定、侵犯中苏等国主权、适合美国利益的和约。如在领土方面,第二章第二条只规定:日本承认朝鲜之独立,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在内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茨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等。但对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条约只字未提。这就严重地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等国的主权。 为了使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基地,在领土条款的第三条中规定日本所属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甫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并由美国对上述岛屿的居民、领海等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在第三章安全条款中规定,日本有“自卫”权和美军无限期留驻日本。为了重新武装日本,“安全”条款中违背众多国家的愿望,没有限制日本武装力量和禁止日本法西斯组织活动的规定。 在经济条款中,《对日和约》严重损害了众多受害国的利益。如在赔偿问题上,条约只原则性地规定日本须支付战争赔偿费,而不提具体赔偿数字,并强调日本资源不足以应付赔偿,等等。 《对日和约》的签订使日本在法律上被解除了占领状态,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相反,由于条约把日本的部分岛屿规定由美军托管和准许美国在日本无限期地保留驻军等,这标志着美军对日本公开的、半占领时期的开始。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在签订对日和约上采取排斥中、苏等国的政策,因此,这个没有对日作战的主要盟国中国和苏联等国签字的《对日和约》,并没有按照国际协定,结束中苏等国的对日战争状态。 《对日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在1951年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再次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1年11月,日本参众两院通过《对日和约》,并获天皇同意。 在朝鲜和中国问题上,美国在《对日和约》中,未明确规定日本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与台湾国民党当局;应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还是与南朝鲜缔结和约。美国政府在接到日本政府对日和约的批准书后,出于其反共的需要,极力强迫日本政府与南朝鲜和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和约,在中国问题上,美国政府以日本政府如不同台湾国民党当局缔结和约,《对日和约》将得不到美国议会的批准为理由,对日本施加压力。日本政府在美国的压力下,于1952年4月28日同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和约”--“日台条约”,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和日本过去在中国的财产所有权。同年8月5日,日、台建立所谓“外交关系”。 1952年3月20日,美国参议院批淮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美日安全保障条约》。4月28日,两条约正式生效。随着两条约的正式生效,从而结束了美国6年多的对日公开占领,开始了对日本的半占领体制。这种体制就是所谓的“旧金山体制”。 《对日和约》生效后,日本成为美国的军事基地和在亚洲的反共堡垒。在美国的指示下,1952年4月,日本成立了“海上警备队”,8月,成立了保安厅,10月,把“警察后备队”改名为“保安队”等。日本的武装在美国的扶持下,重新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美国不断在日本扩大军事基地。据统计,到1953年1月底止,美军在日本设有飞机场44个,演习场79个,港湾30个,兵营220个,加上其他“设施”,共有733个。又据统计,到1953年1月,美军在日本的军事基地面积已达到14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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