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挂号就诊指南
(一)天坛医疗部东城区(原崇文区)天坛西里4号
1.门诊楼一层挂号科室:
(1)口腔预防科(龋齿、牙髓炎、牙龈炎、儿童龋病预防等)
(2)综合治疗科(龋齿、牙髓炎、拔牙等)
(3)老年口腔病科(龋齿、牙髓炎、拔牙、镶牙等)
(4)儿童口腔科、预防科(龋齿、牙髓炎、拔牙等)
(5)正畸科(儿童、成年人牙齿畸形的矫正)
2.门诊楼二层挂号科室:修复科(镶牙)
3.门诊楼三层挂号科室:牙体牙髓科(龋齿、牙髓炎等)
4.门诊楼四层挂号科室:
(1)牙周黏膜科(牙周病、口腔黏膜病)、
(2)颌面外科(拔牙、心电监护拔牙、三叉神经痛、唇腭裂、口腔颌面部炎症、外伤及肿瘤、颞颌关节疾病、牙颌面畸形的矫治等)
(二)天坛医疗部在综合门诊楼一层挂号的科室
1.急诊科(牙齿疼痛、牙齿及口腔颌面部炎症及外伤、龋齿、牙髓炎等)
2.特诊特需中心(龋齿、牙髓炎、牙周病、镶牙、涎腺疾病、颞颌关节疾病)
3.种植中心(利用种植牙修复牙齿缺失)
(三)王府井医疗部东城区锡拉胡同11号 所有科室都在门诊楼一层挂号
1.口腔内科(龋齿、牙髓炎、牙周病、种植牙及种植牙修复等)
2.口腔颌面外科(拔牙、口腔颌面部炎症、外伤及肿物、种植牙及种植牙修复等)
3.口腔修复科(镶牙)
4.口腔正畸科(儿童、成年人牙齿畸形的矫正)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您在三级医院就诊,挂号时除了需付挂号费外,还应付4.00元“门诊诊疗费”。 当您在门诊收费处交费后,您的收据上方会打印上您的“姓名”,收据下方会打印上您本次诊疗的“诊疗明细清单”或“药品明细清单”,请您仔细核对并妥善保存。 如果您想到我院就诊,请详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1.如果您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发《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时请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2.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我院于2010年1月4日启动“持卡就医、费用实时结算”工作。 “为了保证您能够顺利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初次到我院就医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先到“建卡中心”进行“注册、激活”,然后才能挂号、交费。此外,您还应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您本次诊疗的“项目”如果在10项以内,“诊疗明细清单”直接打印在收据下方;如果您本次诊疗的“项目”超过10项,收据下方会打印“费用明细另行打印”的提示语句,请您持“收据”到“建卡中心”补打“诊疗明细清单”。
3.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城镇居民在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并凭《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办理我院《诊疗卡》;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时请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要保存好医院的交费收据,以便进行医疗费用的申报。
4.办理住院手续
(1)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发《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请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2)已经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初次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3)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住院时,住院费用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要保存好医院的交费收据,出院后再进行住院费用的申报。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包括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居民和学生儿童
1.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到北京口腔医院门诊就医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门诊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时请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到北京口腔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不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转诊证明,但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2.北京市“学生儿童”到北京口腔医院门诊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请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自2011年1月1日起初次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温馨提示:初次到我院就医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先到“建卡中心”进行“注册、激活”,然后才能挂号、交费。 名词解释:社区首诊和转诊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 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
3.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城镇居民在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并凭《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办理我院《诊疗卡》;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时请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要保存好医院的交费收据,以便进行医疗费用的申报。 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住院时,住院费用全额现金结算,参保人员要保存好医院的交费收据,出院后再进行住院费用的申报。
(三)北京天坛医院合同的“公费医疗人员”,挂号时请主动出示《公费医疗证》,就诊限定在一楼综合治疗科。
(四)北京市“离休干部”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时请主动出示《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
(五)北京市“各区、县医院转诊来的公费医疗病人”,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及交费时请主动出示《公费医疗证》或《公费医疗转诊单》。
(六)工伤保险
1.工伤职工是指因工负伤患者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后并核发《工伤证》的人员。
2.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工作中负伤到我院就医,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时请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3.持有《工伤证》的工伤职工,到我院门诊诊治“工伤证上的指定疾病”时,凭《工伤证》建立我院《卡诊疗》,在挂号、就诊、交费时必须主动出示《工伤证》;所有的检查、治疗费用全额现金支付,还需持处方底方、交费收据要到医保办公室盖章,回单位报销。
4.持有《工伤证》的工伤职工,到我院门诊诊治“与伤残部位不符或与工伤无关的疾病”时,不享受“工伤待遇”,但能享受医保待遇;您在挂号、就诊、拍照X光片、交费、办理住院手续时请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5.持有《工伤证》的工伤职工,到我院病房诊治“工伤证上的指定疾病”时,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主动出示《工伤证》,出院单据要到医保办公室盖章,回单位报销。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超出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已经持有《工伤证》的“工伤职工”或劳动部门正在认定过程中的“工伤职工”,到我院门诊诊治工伤疾病,必须建立我院《卡诊疗》,全额现金结算,不要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以免日后无法报销。 本文主要内容转载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