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土地承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家庭人口全部迁入城市居住且户籍关系全部迁入城市的农户,应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区分情形确定是否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3、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对其进行依法的确权颁证。
2、如果不在承包期内,且已经落户城镇,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是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相当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3、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了证明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需要在土地证上备注“该权利人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4、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这里不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要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的登记。
5、如果是家庭的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是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那么除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进行收回
一、农转非户口在耕地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对其进行依法的确权颁证。
2、如果不在承包期内,且已经落户城镇,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是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土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家庭,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农转非新政策
农转非是指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通过划拨部分土地、建设商业网点和各种保障政策,将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进行安置,将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为第三产业的劳动人口,这是国家在生活和生产的各个方面给予这些人的政策保障。
人事系统农转非的工作,是帮助贫困边远地区的劳动者和艰苦工作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解决户籍困难,目的是稳定基层职工队伍,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到困难岗位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和困难行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农转非政策有哪些类型?
人事系统农转非有两种类型的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是指乡镇农村地区和按制度开展的各种专项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工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困难岗位人员。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家属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农转非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落实城乡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城乡工作的管理。

农转非政策的具体要求
1、从事农转非工作的同志必须认真执行农民政策法规和工作规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克己、廉洁、自律,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现金礼品。
2、农转非的指标属于国家指令性规划指标,非常严肃,具有约束力,各单位必须审批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不得过度使用、挪用或混用指标,多余的指标不得累计使用。
3、农转非的政策和标准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违反上述管理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农转非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