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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第62条疑问

《继承法意见》第62条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剩余1万由甲乙按照2:1偿还 这个案例如果是书本上的案例题 那么答案有误 如果是是现实生活中的判决,那不是错判就是另有隐情,在这里没有把细节写出来(比如乙给了甲部分折价款)。

上述案例处理不对。丙还3万没有问题,甲和乙应按比例偿还。

浙江孙律师:

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故本案存在判决上的不公正,或甲乙之间已达成某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