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透露,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制订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并公布,明确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范围。
另外,在“国家版”目录基础上,各省份制订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品种数量不得少于国家辅助用药目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增加本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加强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环节的全程管理。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在调整完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如需纳入辅助用药,应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南等,充分评估论证辅助用药的临床价值,按照既能满足临床基本需求又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严格遴选。
《通知》明确,对辅助用药管理目录中的全部药品进行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将辅助用药全部纳入审核和点评范畴,充分发挥药师在辅助用药管理和临床用药指导方面的作用。
另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制订本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明确限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要求医师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不得随意扩大用药适应证、改变用药疗程、剂量等。同时,加强监测考核,推进辅助用药科学管理。
据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对全国辅助用药目录进行调整,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