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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

二、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三、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

四、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

五、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

六、劳动教养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80、56号文件,在特定时期对社会稳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没有刑事诉讼法之前,对打击犯罪起到了过度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80.56号文件也就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

扩展资料: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

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

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灌输、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重视自己的言论观念和文化素质,灌输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