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
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然而当国家诉诸刑事诉讼这种特殊的国家权能时,必然对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拘束,为此引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问题,从而构成人身自由保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另外,公民个人的住宅是公民身体活动最自由的物理空间,为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构成了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的展开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