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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法律分析: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员工持股的好处和弊端

2001年底,在总裁任正非的强力推行下,华为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改革:新员工不再派发长期不变一元一股的股票,而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期股,即所谓的“虚拟受限股”。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每年,华为根据员工的工作水平和对公司的贡献,决定其获得的股份数。员工按照公司当年净资产价格购买虚拟股。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

华为认为虚拟股比原来的持股方式更为合理。公司规定:根据内部的评价体系,员工的虚拟股每年可兑现1/4价格是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但是,对中高层的兑现额度则作了另外规定,只能每年兑现1/10,除非离职并且在离开后,还要经历公司严格的6个月审核,确认不出现创业公司的产品与华为构成同业竞争、没有从华为内部挖过墙角等等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后,方可全额兑现。

每个持股员工都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这些持股员工选出51人作为代表。这51名代表中轮流选出13人作为董事会成员,5人担任监事会的成员。华为通过不断调整股票的分配方式来维系整个组织的活力。

2008年,华为微调了虚拟股制度,实行饱和配股制,即规定员工的配股上限,每个级别达到上限后,就不再参与新的配股。这一规定使得手中持股数量巨大的华为老员工们配股受到了限制,但是有利于激励华为公司的新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把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提高了员工找工作的积极性,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公司基本面变好,投资者才愿意去购买,变相告诉投资者企业对未来看好,让投资者也坚定信心。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是新发行的股份,增加了流通中的股本,短期内股价可能下跌。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普通股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转让、出售股票取得款项高于股票账面实际成本的差额,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股息:股票持有者凭股票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发配取决于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发派股息,股东没有获得股息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固定金额的股息,而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是与公司的利润相关的。普通股股东股息的发派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必须所有的优先股股东满额获得他们曾被承诺的股息之后,普通股股东才有权力发派股息。股票只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是参与公司决策和索取股息的凭证,不是实际资本,而只是间接地反映了实际资本运动的状况,从而表现为一种虚拟资本。股票分红: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何为员工持股计划

1、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持续做大公司,实现公司、股东、激励对象等多方共赢,而不是利益博弈,也不是短期的福利和暴富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利益共享”和“资源配置”作用。2、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套长效激励机制,面向未来,将公司的业绩与员工个人收益绑定在一起,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的转变,实现双方共赢。员工持股计划的本质是员工出钱做投资。员工通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他拿到股票的成本,往往并没有股权激励价格那么低。3、股权是稀缺资源,股权激励只针对小部分人群,如中高层员工及少数基层骨干;而员工持股计划是普惠性质的,对象覆盖范围更广,甚至可以达到全员。4、股权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要计股份支付的成本;员工持股计划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存在公司层面的财务成本。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一般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后来在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发展。

一般而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司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绑定,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公司内部员工通过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委托员工持股会来参与运作管理的方式,建立起一种员工可享有公司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利益分享机制。不过,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人数众多,稍有不慎,会造成公司治理的乱象。因此,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规范。

新《证券法》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完善

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新增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主要如下:

其一,在公开发行的认定上,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例外情形,可突破200人的公开发行人数限制。新《证券法》第9条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同时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的三种情形,其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实际上是完善了关于证券公开发行的规定,明确了在计算特定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穿透计算。

其二,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股预留了制度空间。新《证券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其中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不过第40条新增了第三款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该规定豁免了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享受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了法律空间。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与实践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特殊意义,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除新《证券法》的增设规定外,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

第一,党内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层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明确了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这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开展明确了方向。

第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比如,证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是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而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监管等方面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规范员工持股计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三,行业规定层面。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其中就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问题,从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详尽回答,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极具实际操作意义。

在实践中,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其大股东或全资子公司采用引入战投并同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混改。截止到12月10日,今年共有18家国有上市公司发布19单员工持股计划,其中11单实施完成。”这表明新《证券法》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规定后,促进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体现了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必将有助于稳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