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
2、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免费享受计生服务项目有:(1)孕情环情监测(2)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3)绝育术(4)人工终止妊娠(5)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3、奖励和帮助(1)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2)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3)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4、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1)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2)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