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也就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不可以直接决定撤换院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限不一样,前者每年开会一次,后者作为前者的常设机构,原则上每2个月开会1次。
《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注意:须报请上级人常批准的前提是,“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