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开水浇孕猫事件牵动了很多人的心,连央视新闻都在微博发出了立法保护动物的倡导。我当然投了支持票。但支持的同时,我也不得不遗憾地想,这可太难了。而且就算真的立法了,恐怕也跟大部分人想象中的法律有很大差别。
最根本的是,动物自身是没有权利的。天赋人权,你不能立法去创设动物权,然后让它凌驾于人权之上。杀死一只猫或狗,侵犯的不能是动物权,而只能是人权。
这也是最大的难点了:虐待小动物的事件里,受害动物多是流浪动物,少有他人宠物的。有个曾经是借住在他人家里伤害主人宠物犬的,非常好主张:侵犯他人私有财产。这部分法律也非常好调整:为宠物加入更多的情感属性,让伤害他人宠物需要承担的不仅仅是宠物自身的经济价值还有宠主的情感价值。这份情感价值可以很高,高出宠物自身经济价值的很多倍。这部分精神损失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只要最高院出台一个建议或者解释就完全可以了。
但是没有主人的动物该怎么办?谁能为了它们主张权利?
大家都知道,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伤害野生动物后果非常严重。为什么?因为野生动物是国家资源,伤害它们侵犯的是国家权利。那么能不能把流浪动物也纳入国家保护的范畴呢?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的是生态安全。而流浪动物其实是会对生态安全造成伤害的。一个典例,澳洲野犬原本是移民带到澳洲大陆的家犬,被遗弃后完全野化,直接造成了澳洲本土物种——袋狼的灭绝。在澳洲,猫也是严重的入侵物种之一。猫科动物拥有无与伦比的猎杀能力,野化的家猫大量繁殖,对于野生的小型啮齿类和鸟类不啻于灭种之灾,以至于澳洲政府不得不介入捕杀。所以对国家来说,流浪猫犬非但不是保护的对象,反而可能进入扑杀名单。
还是那句话,动物是没有权利的。虐待野生动物,侵犯的是国家权利;虐待有主人的动物,侵犯的是饲养者的权利;公开场合虐待动物或网络传播虐待动物视频,侵犯公众的身心健康权;聚众虐待动物,是扰乱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这也是为什么就算出台了法律可能也会让人失望:想象一个极端情形,一个人就喜欢偷偷地虐待动物,他在自己家里把流浪猫挖肠掏心,但只要他不传播,不结伙,没有什么法律可以惩戒他。想要避免这种情形,只有减少流浪猫的数量,同时规范养宠,让变态无猫可虐。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如果变态自己购买或领养动物呢?这也是为什么提倡领养要讲究国际惯例:你可以在领养协议中约定虐待的后果,严格准入和筛选。而购买确实大抵是没办法的,毕竟你不能要求宠物店去订立这种可能影响生意的规矩;但也不必灰心:一般这种变态自身的经济条件也不会太好,正规渠道买一只宠物并不便宜。
这样一来,结论就很明显了:保护流浪动物的前提是管制流浪动物、规范饲养行为。需要约束饲养人不再遗弃、需要将现有的流浪动物进行捕捉、绝育,集中管理,限期领养,等等。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的资源不是一点半点,而且极难执行。这也是为什么从2010年开始就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但至今没有被考虑的原因。我们是不是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这很难讲。中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民族众多信仰各异,想要出台一部国家法,我觉得近几年还是做不到的。
所以反虐待动物法,应该地区先行。由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后,出台相关法规或者政策。法规或政策的内容应该包括:
1.系统地管理养宠,宠物登记,植入芯片,禁止遗弃,违者承担严重后果等等,从根本上杜绝流浪动物的产生。
2.设立或整合管制流浪动物的机构,按区域管理,捕捉绝育,集中喂养,开放领养,避免流浪动物伤人或危害环境,避免流二代、流三代等等。
3.合理界定什么行为是虐待、什么动物需要保护:这是非常有争议的。需要综合考虑动物与人的亲缘关系、社会关系、家畜驯化史和分类、各地方的习俗传统、宗教信仰等等。
当然,除了流浪动物和野生动物,还有一个相当大需要保护的门类:马戏团或者动物园的动物。这需要我们每个人从我做起:拒绝动物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