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基本流程分为起诉受理、开庭、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二审判决。打官司的第一步就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称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起诉状应当包含原告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由原告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现行询问原告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原告愿意调解,案件将进入调解程序。调解不成或者原告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予以正式立案,向原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之后法院将案件材料送达给被告并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出具判决书。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一审法院判决均不上诉,则案件结束,如果任何一方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