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以商标权起诉的应当是美国耐克公司的Air Jordon。然后对于中国乔丹是否构成对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侵权,则必须要充足证据证明中国的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性,否则很难胜诉。因此诉讼的争议焦点应当就在于此。个人对于本案件的观点是,很难确定中国的乔丹品牌对于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侵权。理由大约有以下几点:(1)迈克尔·乔丹仅仅是对于英文名字Micheal Jordon的一种翻译,且仅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译名使用(如中国台湾地区的译名为米高·佐敦),且中国的乔丹品牌也仅仅是使用了乔丹两个字,而非迈克尔·乔丹,在对应性上面,并不具有充足和严格的条件。(2)Jordon作为美国的一个姓氏,非常普遍,并不具有任何特征和专属性,例如如果现在我注册个商标,叫做杰克逊,是否就一定对应MJ杰克逊呢?在外国很多公司是用人名作为公司商号和商标使用,如意大利西装品牌Armani、著名女星化妆品品牌CHANEL等,都是以其设计师来命名。因此仅仅在对于姓名权侵权方面来说,个人并不认为确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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