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立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已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8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06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