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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找法网提醒您,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是,二者都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的办法,都是为了不使企业注销,丧失主体资格。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 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 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