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扩展资料:
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第十三条:党的新组织的建立和原有组织的解散,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一级党的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任命下一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实行巡视制度,每届任期内对地方政府党组织、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巡视制度。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党组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
党的市(州、地、盟)、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视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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