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居住证继续居住的,要在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向居住地办理签注手续,有效期届满不办理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但也给予三十天的续展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1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有:
1.居住证相片回执(或二代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5.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7.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8.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9.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需要写明被证明人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身份信息;被证明人,居住在本辖区的起止日;以及证明人的盖章或者签名和证明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