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埠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