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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回应延迟退休,他是怎么说的?

人社部最新回应延迟退休,他是怎么说的?

人社部表示,“来信中提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女性工人都有延迟退休或自愿延迟退休政策,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目前,我们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适应人口老龄化和预期寿命延长的需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官网“部长信箱”栏目发布了一则“工资福利司答网民关于延迟退休政策的来信”。

针对网友提出的“机关女性工勤人员能否参照事业单位或企业女性工人延迟退休或自愿延退政策”问题,人社部表示,“来信中提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女性工人都有延迟退休或自愿延迟退休政策,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目前,我们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适应人口老龄化和预期寿命延长的需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