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扩展资料
人体器官报名捐献,专指在公民身故后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的捐献,同时也不影响其因病或发生意外时的治疗和抢救;人体器官捐献一般要求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原发脑肿瘤除外),但癌症患者捐献眼角膜组织不受影响。
报名登记者病故或意外死亡后(须有医院或公安部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家属(其他执行人或组织)向当地红十字会或直接向福建医科大学打电话报告。
告知去世者姓名及其所在地址、家属联系人及其电话、确定何时可以前往办理交接手续等,最后由医科大学派出专人专车,出具“接受遗体捐献证明书”交给家属(凭此证明用以办理注销户口、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等)后,把遗体交给医科大学工作人员送到学校。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