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最新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二)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三)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二)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三)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