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的奖励由省级公安部门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的奖励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奖励;
(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
(四)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
(二)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奖励;
(三)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