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售范围扩大。
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
限售政策按照沈阳市2017年8月7日公布的“59号文件”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
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2、3个区域限购。
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沈阳将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实行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商品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购买1套商品房,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3、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
通知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
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在限购政策方面:本次新政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这意味着二手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在户籍认定上: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在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核算上: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已经办理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也将计入住房套数总和。
参考资料来源:
沈阳限购令主要内容
1、和平、沈河、浑南实施房产限购!在沈阳有两套房家庭不能再买这三区的房子!
2、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
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 明不予认定。
3、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沈阳市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不含委托还货)记录”。
1、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2、本次限购的区域为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三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4、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6、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证的住房和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7、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8、通过司法裁决、回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内。
9、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市地税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核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