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前夕,大家都沉浸在假期即将到来的喜悦中,而一则新闻却寒了劳动人民的心:
扬州市某公司两名质检员,公司有紧急任务需要安排他们加班,但他们因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再去加班,最后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他们俩也没去加班。
因为他们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没能按时交货,造成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两人赔偿公司损失的15%约1.8万元。
这个判决一出,网友顿时炸锅了,有网友说:“996没被处罚,不加班先被处罚了。”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不太合理,其实应该承担责任的是这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该企业的损失源于管理人员未进行合理的人员调度。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考虑到质检员这个岗位的具体情况,在工厂做过的人都谁知道,质检员并不是不是技术含量特别高的岗位,紧急情况下可以调用其他岗位人员来代替,企业不能调动其他岗位人员来顶替,只能说他们在管理上很失败。
在很多公司,有紧急的检验任务时,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熟练的老员工都可以临时被安排去做质检员,此公司在质检人员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应该调动其他人员来顶替,也不至于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所以,这个损失,该背锅的应该是生产调度人员,如果仅仅因为员工不加班就造成了这么大损失,那可见这家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多差。
其次,管理人员未意识商业合同的风险,出了问题就推卸责任。
企业订单未按时交货造成损失12万元,这个是企业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应该承担的风险条款,不能借此向员工追究赔偿。
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商业合同时,总会有很多风险条款,例如不按时交货要赔偿多少钱、产品不合格要赔偿多少钱,这些都是企业应该承担的风险。
做生意有赚就有赔,如果都把责任推在员工头上,那么每家企业都聘请那么多管理人员是做什么的?这种时候管理人员就应该站在一线去协调,尽量去保证正常交货,避免造成损失。如果出了问题就去找员工赔偿,是明显的推卸责任,请问企业管理的意义何在?
第三,员工不加班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存在矛盾,管理者未能及时缓和矛盾。
按照媒体所说,因为双方之前已经有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这方面的矛盾存在,员工心里有意见才不去加班,而不是员工刻意不去加班的,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去缓和矛盾,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所在,管理人员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而不是判决由员工来赔偿。
个人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可以按照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