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1 土地开发潜力内涵
土地开发潜力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条件下,未利用地适宜开发利用为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面积。
9.1.5.2 未利用地分布现状
根据石家庄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到2009年底,石家庄市未利用地面积244815.09公顷,其中其他草地215580.58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88.06%,主要分布在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赞皇县,其中,平山县分布面积最大为96614.90公顷,占其他草地总面积的44.82%;内陆滩涂10189.14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4.16%,主要分布在井陉县、灵寿县、深泽县、元氏县、新乐市,其中,新乐市分布面积最大为2365.87公顷,占内陆滩涂总面积的23.22%;沙地1025.83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0.42%,主要分布在正定县、行唐县、辛集市,其中,行唐县分布面积最大为362.42公顷,占沙地总面积的35.33%;裸地18018.55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7.36%,主要分布在元氏县、灵寿县、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鹿泉市,其中,元氏县分布面积最大为5752.01公顷,占裸地总面积的31.92%,详见表9.12。
表9.12 石家庄市未利用土地统计表续表
9.1.5.3 待开发土地资源范围
石家庄市待开发未利用土地资源总面积244814.1公顷,包括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沙地、裸地4种类型。待开发未利用土地资源主要分布在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面积分别为98561.11公顷、49340.16公顷、29391.51公顷、24248.25公顷、11475.67公顷、21057336公顷,6县未利用土地资源占待开发未利用土地资源面积的91.33%。
9.1.5.4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
在计算未利用地开发潜力之前需要对未利用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研究土地对预定用途的适宜与否、适宜程度及其限制状况。对未利用地宜农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对未利用地宜耕条件进行评价,其次是宜园、宜林条件。根据《河北省土地资源评价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细则》,结合各县(市)实际选取自然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地下水位、灌溉设施等指标进行评价。具体思路和成果可参考后备资源调查中执行的技术路线。
用极限指标法来进行测算,该方法是通过制定各土地适宜类评价因子的极限指标(表9.13),将评价单元的评价因素与各适宜类的极限指标逐一进行比较,依次判定其是否宜耕、宜园、宜林或不宜,只要评价单元中的某一个参评因子超出某适宜类的极限指标就认为该评价单元不适宜该类用途,然后推向下一级。
表9.13 土地适宜类评价因素极限指标表注:此方法的适宜性评价仅指对存在的自然土地单元进行的评价,并不包括经过工程技术、生物技术改造后的土地单元。
按照上述方法评价的结果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向:
(1)经济合理性原则。主要指未利用土地在作为某种开发利用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通过分析比较不同的利用方式来确定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式。
(2)生态环境优化原则。主要指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是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是否能保证土地的长期持续利用。这是衡量土地开发成败的重要标志。
(3)技术可行性原则。即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方式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条件。这决定着未利用地开发的可行性。
根据石家庄各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结合实际调查并参考现有的各种资料,测算的石家庄市适宜开发土地面积为149955.93公顷,可增加耕地面积56737.99公顷,增加其他农用土地面积93217.94公顷。测算结果见表9.14。
表9.14 石家庄市土地开发潜力分析表注:表中适宜开发土地比重及适宜开发为耕地比重是对石家庄各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中相应系数并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做相应调整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