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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沧州市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和《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函〔2013〕27号),按照2013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支付制度等综合改革。

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在继续深化黄骅市人民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沧县医院、青县人民医院、吴桥县医院、东光县医院、南皮县医院、海兴县医院、盐山县医院、献县人民医院、肃宁县医院。

7月1日起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推进法人治理、支付方式、人事分配等综合改革。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1)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省物价局测算的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幅度和补偿范围,统一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的服务价格。

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总量为上年度药品合理差价总量的60%左右,县财政补贴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全省统一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下同)支付范围。县级政府要落实投入政策,切实保障各试点县级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2)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

试点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严禁县级医院举债建设。要完善补偿机制,明确补助范围,落实县级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建立稳定、可持续的政府补偿机制。

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医院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投入政策。

对县级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县级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对县级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级医院的政策性亏损,由县级政府核定补助。

2?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1)在审批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根据县级医院的功能、工作量和发展需求,按照省确定的公立医院核编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县级医院按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核定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经县主管部门同意,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2)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

加强人员绩效考核,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做出突出贡献和短缺人才倾斜。

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医院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确保改革后医务人员合法合规收入水平总体不降低。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县级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管委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完善监管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疗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