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中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及停车场的土地和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建设管理。

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

快递企业、外卖企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等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第六条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导致不能注册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车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违反规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

(三)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查验。

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号牌。

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