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此外,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该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保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规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 适用范围:
设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 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的企业。
■ 优惠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年31日。
■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支持、通关和融资便利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3号2009年5月24日)
根据国办函(2010)69号的最新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50%;简化申报核准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