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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放射治疗

肺癌放射治疗

肺癌放射治疗是目前治疗肺癌三大手段(手术、化疗、放疗)之

一,即应用各种不同的能量射线和照射方法照射癌肿,已达到抑制和杀灭癌细胞的目的。放疗常常会引发放射性肺炎、放射性皮炎等毒副反应,有些患者甚至可出现局部的骨髓抑制等严重反应。其敏感性以小细胞肺癌最佳,肺鳞癌次之,肺腺癌最差。根据治疗的目的,分为根治治疗、姑息治疗、术前放疗、术后放疗及腔内放疗等。

根治性治疗适用范围:有手术禁忌或拒作手术的早期病例或病变范围局限在150cm2的Ⅲa期病例;心、肺、肝、肾功能基本正常,血象白细胞计数大于3×109/L、血红蛋白大于100g/L者;KS评分≥60分。姑息治疗:有接近根治治疗的姑息治疗,以减轻病人痛苦、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亦有仅为减轻晚期病人症状甚至引起安慰作用的减症治疗。姑息治疗的照射次数可自数次至数十次,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不增加病人的痛苦为原则。术前放疗:提高手术切除率,减少术中造成肿瘤播散的危险。对估计手术切除无困难的病人,可术前大剂量少分割放疗;手术切除有困难,可采用常规分隔放疗。放疗距手术时间一般以50天左右为宜,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术后放疗:用于术前估计不足,手术切除肿瘤不彻底的病例。应于局部残留灶放置银夹标记,以便放疗时能准确定位。

腔内短距离放疗:适用于局限在大支气管的癌灶,可采用后装技术,通过纤支镜将导管置于支气管病灶处,用铱(192Ir)作近距离放疗。与体外照射配合。

以下患者不宜采取肺癌放疗治疗:癌肿已全身或胸膜、肺广泛转移者;身体状况欠佳,呈现恶病质者;合并高度肺气肿者,放疗引起呼吸功能不全;有癌性空洞和巨大癌肿者,放疗会促进空洞形成;癌变范围广泛,放疗则会引起广泛肺纤维化和呼吸代偿功能不全。肺癌在放疗结束后一般1-2个月内复查胸部CT,以评价肿瘤缩小情况,以后每2月复查CT1次,共3次,接着每3月复查1次CT,2年后至少每半年复查CT1次。